殡葬服务业收费贵怎么办?四条让你解决收费贵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3 15:55:24 文章分类:殡葬服务 文章编辑:殡葬服务业 阅读:

如果消费者在接受殡葬服务过程中,因‘被消费’‘欺诈消费’‘捆绑消费’‘垄断消费’等导致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合理维权。
一、殡葬公司只收费不服务。
针对“被消费”情况来说,消费者并没有具体选择服务,等全部流程走完后,被告知接受了某一项殡葬服务或殡葬公司只收费不服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
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由于并没有选择购买服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合同自始不成立,消费者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二、欺诈消费。
针对“欺诈消费”情况来说,个别殡葬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只出示服务项目不出示价格,恶意模糊描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待全部仪式完成后视家属身份坐地起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部分商家事先不告知相关服务和标准,造成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殡葬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消费行为予以撤销。
三、捆绑消费。
针对消费者被“捆绑消费”情况来说,部分商家在必要的停尸、清洗、搬运等服务中捆绑销售高价鲜花、寿衣、挽联等,否则不予提供服务;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一条龙服务”。
否则在各个环节予以阻挠,并以各种不吉利的说辞让消费者难堪,而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殡葬用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如果殡葬商家以必要的服务为胁迫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这样的合同予以撤销。
四、垄断违法。
殡葬公司实行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以政府定价出售殡葬产品或服务,由于政府定价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消费合同本身并非无效。
但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消费者发现殡葬商家存在垄断定价的行为,使自己多付价款的,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介入监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价格垄断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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