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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关于继续免除全市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发表时间:2024-10-16 17:31:27
导读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惠民殡葬政策从困难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扩展,我市决定在免除普通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含送灰)、市内殡仪馆3个月内骨灰寄存费的基础上,继续免除居民其他两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实现惠民殡葬政策从困难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扩展,我市决定在免除普通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含送灰)、市内殡仪馆3个月内骨灰寄存费的基础上,继续免除居民其他两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鄂州市户籍,死亡后在鄂州市辖区内殡仪馆火化的人员;

(二)具有鄂州市户籍,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人员;

(三)在鄂州市辖区内死亡且遗体在鄂州市辖区内殡仪馆实行火化的非鄂州市户籍人员。

二、免除费用项目

(一)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费;

(二)市内殡仪馆3日内普通冷藏(冷冻)柜遗体存放费。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其他殡葬服务项目由丧事承办人自主选择,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执行时间

从2024年10月15日起,免除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市内殡仪馆3日内普通冷藏(冷冻)柜遗体存放费。

四、办理方式

(一)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户口簿或身份证、免除对象的死亡证明等证件原件,到鄂城殡仪馆或东沟殡仪馆申请。殡仪馆资格审查通过后,填写《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审核表》,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免除上述费用。

(二)免除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按本市标准,报销其普通平板炉遗体火化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惠民殡葬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良好运行机制,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

(二)经费保障。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年初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给市殡葬服务中心。年底,市殡葬服务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结算。

(三)密切配合。民政、财政、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流程,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要规范殡葬惠民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基本殡葬服务经费的核定、拨付和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证件的出具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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