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部分)
第一条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殡葬,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户籍的居民亡故,遗体火化后,其丧事承办人选择以绿色殡葬安葬其骨灰的,适用本办法。
逝者继承人为逝者丧事承办人。没有继承人的,逝者的遗赠扶养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生前的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最后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逝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绿色殡葬,是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撒海(以下简称“海葬”)或以树葬、可降解骨灰盒葬、花坛葬、壁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方式安葬骨灰的殓葬方法。
海葬: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并将逝者姓名免费镌刻在绿色殡葬纪念园海葬纪念碑上,以便亲属祭扫。
树葬:指“以树代墓”,即在公墓指定区域内为死者植一棵树或选择一棵大树,在树前挖不超过0.25平方米的土坑,将骨灰直接埋入坑中,不做坟头不立碑,在树前可以留一块长度不超过20厘米、宽度不超过10厘米的标识牌。
可降解骨灰盒葬: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深埋公墓指定区域地下,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并在墓园指定的纪念墙上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以便亲属祭扫。
花坛葬:指用花坛代替墓穴,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内,埋入公墓指定区域花坛土下,花坛上种植花木,并可以在花坛边制作长度不超过20厘米、宽度不超过10厘米的标识牌,刻上逝者姓名,供亲属祭扫。
壁葬:指将骨灰盒放入公墓墙壁排序的格位中,格位用石材板封闭,并在石材板外表面刻上死者姓名,供亲属祭扫。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苏州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承办海葬活动。逝者直系亲属(3人以内)可以免费随行参加海葬活动。其他绿色殡葬服务由相关公墓承办。
第五条 遗体火化后选择绿色殡葬安葬骨灰的,丧事承办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逝者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向承办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坟墓(散坟)迁移选择海葬的,丧事承办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安葬地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坟墓(散坟)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向承办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绿色殡葬补贴标准:遗体火化后选择海葬、树葬、可降解骨灰盒葬为每例2000元;花坛葬、壁葬为每例1000元。坟墓(散坟)迁移选择海葬为每例1000元。
第七条 除海葬外的绿色殡葬补贴费用由承办公墓在所发生的安葬费总额中直接减免。海葬补贴汇入申请人指定的帐户。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